1、可以。融资租赁对于医院等医疗机构而言,具有优势,可以帮助机构降低采购成本。
2、可以。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等同于医疗器械的销售,需要医疗器械的特许执照,因此医疗设备招标后可以走融资租赁。医疗设备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也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3、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去年6月初,国家卫计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的32号文,严控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中,医院的物资管理部门和采购部门是招标的主导方,而医院的领导则是协助和监督的角色。
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
最高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可以的。实际上,医疗设备也是融资租赁的一个偏好产品。不过你的问题有歧义,我这样回答你你看是不是你想要的答案。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没有抵押物的,因为是租赁的形式,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所谓的抵押物也就是租赁物本身。所以融资租赁是不需要用医院现有的资产来做抵押的。
必须是医院建设及购买设备需求,不得代政府融资及挪用; 5)租赁物必须是权属清晰,属于医院所有,没有任何他项权利(包括其他租赁公司租赁物、合作投放设备、抵押设备); 6)租赁物必须有发票,价值认定以医院的固定资产净值为准,不打折; 7)融资租赁项目要登记中登网。 8)信用授信,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抵押担保。
不可以。因为融资租赁的资产所有权只是部分转移,不是全部转移,即使是设备或其他动产,租赁方也只是按照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计提折旧,而没有资产的权属。
一方面医院通过抵押自有设备获得了购买新设备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租赁公司通过售后租回的交易方式,也找到了一个回报稳定、风险极小的投资机会。这种方式现在在各医疗机构中应用广泛,已不只局限于对医疗设备的购买,而是逐步扩大到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各种项目的投资中。
国家严禁公立医院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医疗设备。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5日发布《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3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要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等的投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