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所以A项不符合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所以B项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该条款规定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能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此外,广告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修订和完善现有《暂行办法》。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对比新旧办法,主要变化体现在广告审查制度的完善、企业经营活动便利化以及严格广告监管执法等方面。
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什么材料?(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三)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可以做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以下是广告法关于医疗的相关条例:八准原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内容符合最新广告法就可以的。详情可以参考最新的八准八不准的新广告法。
医疗器械广告应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要求。真实性是医疗器械广告的基本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例如,广告中提及的医疗器械的功能、用途、效果等必须与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法规一致。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并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违法。非医疗器械发布医疗器广告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夸大产品、服务的疗效或者用途。
根据官方公布的相关信息揭示,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等。若在未获得相应批准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或使用艾灸仪,且所得收益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需被处以违法所得两倍至五倍不等的罚款;如若得到的是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5000元的情况,应承担的罚金将是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广告主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时,必须确保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并核查文件真实性。禁止发布未经批准、文件虚假、内容与批准文件不符或批文存在问题的广告,如涉及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此外,《禁毒法》和相关办法规定,涉及戒毒治疗或已禁止广告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法律依据】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第七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